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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进口纠纷未了 七月新税或按期实行

(2008-06-27 09:09:36 )

  虽然受到争议,但7月1日,海关总署、发改委等部门制定进口零部件征税办法中的一项关键条款可能如期实施。这一条款规定,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价格的60%及以上的构成整车特征,按整车税率计征关税。

  目前,欧盟、美国与中方就此项规定在WTO的官司尚未有最终结果。

  熟悉此事的人士分析认为,中方不大可能在最终裁决结果没有出来前,推迟或者修改上述规定。可能的情况是,7月1日仍如期执行上述规定,后续如何处置再视WTO的最终裁决结果而定。即使WTO最终裁决不利中方,也仍然有上诉过程。如果欧盟和美国会因此对中国进行制裁,中国仍然可以反制裁。

  一些政府官员和专家表示,如期执行上述规定,可以有效保护中国汽车产业,避免中国沦为世界汽车加工厂。

  两年WTO争端

  2005年4月1日,我国颁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有一项规定“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价格的60%及以上的”构成整车特征,按整车税率(25%)征收进口关税,而不是按零部件税率(10%)征收进口关税。为了给相关企业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此项条款规定最初定于2006年7月1日实施。

  次年,欧盟、美国就此问题诉诸WTO,与中方开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但磋商没有达成共识。2006年10月2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在这期间,中国政府于2006年7月5日做出让步,将原定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征收新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实施”。

  2008年3月20日, WTO专家组就中国汽车零部件案当事方发布最终裁定报告,报告维持了专家组在2月13日发布的中期报告的立场,即认为中国对超过整车价值60%以上的进口零部件按整车税率征税的做法违反相关贸易规则。专家组驳回了中国对其管理制度的辩护。该裁定报告将在今年7月正式散发给所有WTO成员。

  在终裁报告散发给WTO成员时,中方将提出上诉。目前,上诉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

  据了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方曾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援引了WTO的例外条款,但被驳回。而WTO上诉机构的审理范围只包括专家小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小组所做的法律解释,并不涉及事实问题。因此,中方很难让上诉机构接受自己对上述规定从事实角度做出的解释。

  60%价值标准

  《办法》规定,有如下三种情形的,进口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一)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二)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源自:中国机电出口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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