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供求信息产品库公司库行业资讯网页展会百科论坛
 
业界动态分析预测技术动态价格行情企业新闻贸易信息国际动态人物专访政策动态展会资讯
您当前位置: 中华机械网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动态 >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8-05-06 08:34:00 )

  国家根据旧机电产品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可能产生危害的程度,将超过规定制造年限的旧机电产品,合并列入上述目录。

第三章  限制进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限制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四)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第十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 《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及《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三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机电产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进口货物配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进口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向商务部提交。商务部审核申请材料,并在2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五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四章  进口自动许可

  第十六条 为了监测机电产品进口情况,国家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十七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源自:机电商会)
>>特别推荐2008年机械行业研究报告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评论 】 【字体:  】【 打印 】【 关闭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华机械网证实,仅供您参考。)


雅虎

相关链接
·机电产品中山本地检测后可直接输港 [2008-05-05 10:30:58]
·机电产品出口增长58.1% [2008-03-18 13:12:35]
·机电泵站改造 淮安市农村水利建设之一 [2008-03-07 09:25:30]
·机电产品出口 快中趋稳 进口先抑后扬 [2008-02-02 09:4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