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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8-05-06 08:33:40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ΟΟ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源自:机电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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