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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风力发电机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政策

(2008-04-25 09:50:44 )
 乌鲁木齐在线讯(经济参考报记者韩洁 罗沙) 财政部23日宣布,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同时进口部分风力发电机组将不再享受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通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源自: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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