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供求信息产品库公司库行业资讯网页展会百科论坛
 
业界动态分析预测技术动态价格行情企业新闻贸易信息国际动态人物专访政策动态展会资讯
您当前位置: 中华机械网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动态 > 正文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 精密 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8-04-22 09:23:13 )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可享受《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在2008年11月1日前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对上述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自用设备,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上述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述两款执行。


(源自:财政部)
>>特别推荐2008年机械行业研究报告
上一页 1 2
评论 】 【字体:  】【 打印 】【 关闭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华机械网证实,仅供您参考。)


雅虎

相关链接
·零部件业增长态势不变粗放式发展模式亟待改变 [2008-04-17 09:55:00]
·零部件供应紧张 车商面临成本压力 [2008-04-17 09:10:27]
·零部件再制造前景广阔 [2008-04-03 09:45:56]
·零部件企业发展之路 [2008-02-28 13: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