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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企业支扣除的所得税金将转向研发

(Dec 18 2007 08:53AM )
将于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做出新的调整。对五金企业而言,将被扣除的支出资金,是绝大多数五金企业出去原材料外的主要支出部分,也即缴纳税金的主要部分。业内人士介绍,在《条例》实施后,这部分无需再上缴的税金,将会转为企业的研发资金。

主要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内人士表示,在原材料上涨浪潮和出口退税冲击中生存下来的五金企业,基本都能维持企业自身的发展,在《条例》实施后,这部分原来应该上缴而现在不需要上缴的资金,必然会被企业主转为产品研发资金,以增强在企业竞争力。


(源自:中华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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