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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不再审核年产30万吨以下新煤矿

(Aug 28 2007 08:48AM 阅读数:4 )
2010年前,山东省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煤炭产量将控制在1.5亿吨以内。

山东省近日出台有关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提出,“十一五”期间,小煤矿技术改造必须编制设计方案,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做到依法建设、规范管理。小煤矿要减少一般事故,控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坚决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

意见还提出,水患灾害严重、通防系统复杂的矿井,必须设立通防、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必须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测、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府要设立驻矿督查站,每矿至少配备4名驻矿督查员,并具有停产撤人、紧急避险等应急处置权。

山东省政府此前提出,将坚持开发、保护、调入统筹规划,稳定生产规模,控制开发强度,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在淘汰落后产能同时,山东鼓励建设百万吨以上大型现代化矿井。2010年前,山东省煤炭产量将控制在1.5亿吨以内,煤矿平均资源回采率和原煤入洗率均要提高到60%以上。


(源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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