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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电、气等14类价格调整须先监审成本

(Jun 14 2007 07:42AM )
昨天,市发改委下发了《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从7月1日起,本市对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14类价格(见表)实施不同形式的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今后,凡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必须开展成本监审,否则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制定或调整价格。

据介绍,成本监审目录的制定将实行动态监管。凡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将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的范围和形式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价格管理变化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或调整。市发改委强调,凡进入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需要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必须开展成本监审,否则不许定调价。

此外,《目录》中还特别将燃气、出租车、供热等商品和服务列为定期成本监审对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对商品和服务成本按照一定的年度间隔时限实施经常性的成本监审。在定期监审间隔期间,经营者的成本水平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可以直接将定期监审的成本数据作为定调价的依据。

如果经营者在成本监审中违反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提交成本资料,市发改委将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同时将其行为记入经营者成本监审诚信档案。

市发改委表示,凡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原则上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成本监审工作。

■14类监审内容

食盐销售定价成本

燃气定价成本

供热定价成本

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定价成本

城市轨道客运、公交电、汽车客运定价成本

普通出租小轿车客运定价成本

高速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

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网络工程费、移址开通费、暂停恢复费定价成本

基本医疗诊疗费、挂号费、床位费和手术费定价成本

列入听证目录的游览参观点门票、月票定价成本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公办教育收费定价成本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环卫垃圾处理收费成本

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定价成本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定价成本



(源自: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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