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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在山西等8省区推进
(2006-11-04 08:19:35 )
国家发改委消息,经国务院批复,我国将在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试点省(区)出让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此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必须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改革前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当向国家补缴价款,也可以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
对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以及国际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发改委批准,可以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上述中央和地方收取的矿业权价款收入,统一按中央财政20%、地方财政80%的比例分成。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补充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地方分成部分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勘查外,也可以用于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
同时,试点省(区)煤矿企业应依据矿井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煤炭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此次改革将相应调整煤炭资源税费政策,逐步使煤炭企业合理负担煤炭资源成本,煤炭产品价格真实反映价值,各级政府依法监管并获得相应收益,同时加大国家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
(源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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