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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企改革指导原则及配套措施

(2006-05-09 10:23:04 阅读数:21 )
在吉林省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该省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大力调整所有制结构,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坚持把大中型骨干企业作为改革的重点,除极少数涉及战略资源、国家安全和高新技术的企业保留国有控股外,其余全部放开产权限制。
  按照改制范围放开、形式放开、出让对象放开的三放开原则,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现状,实行一企一策,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和途径,实现改制重组。
  对于资产质量好、主业突出、有持续发展能力的重点大型国有工业企业,主要通过引进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管理能力、技术开发能力、市场营销能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改制重组;对资产规模较大,当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除可通过产权出售、转让外,还要面向域外资本、民营资本、按照股权多元化的原则实行股份制改造;对主业相近、产品方向或销售渠道雷同的企业,实行同业资产整合,并同步改制,支持此类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资产整合,打造一批主业突出、规模较大、竞争能力较强的企业集团。
  在辅业改制中,凡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办的社会职能要尽快剥离。按有关规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同时妥善安排原国有企业的职工。
  多渠道筹措改革成本,集中一切可利用的资源。改革成本鼓励用现金一次性支付,也可作为股权参与重组或作为债权留在改制后企业中。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原国有职工身份要全部转换,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全省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企要对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全部放开,使其可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对域外资本、民营资本并购国企的,要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根据安置职工的数量,可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有新上技改项目的,可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技术创新项目可给予拨款支持。对在改制重组中所发生契税及中介服务收费等进行减免.


(源自: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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