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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2006-03-20 15:23:12 阅读数: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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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展会期间商标保护

  第十九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可以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投诉,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证据:(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

  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

  第二十六条在展会期间假冒他人专利或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源自: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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