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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上海”减压器商标 上海“李鬼”被判侵权

(2006-02-05 12:33:10 阅读数:20 )
上海减压器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市场占有率无缘无故地显著下降,该公司几经调查终于发现,原来是一家同行冒用了其注册商标,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双盈船用减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上海减压器厂早在1979年就注册了以变体的“上海”两字为主体的图形商标,经过续展后注册有效期限到2013年2月。2005年7月,该厂的一家老客户本市某机修厂因减压器故障请上海减压器厂派员前去修理。修理人员发现待修的减压器并非上海减压器厂生产,但其母体上却铸有该厂的注册商标。据机修厂告知,待修的减压器是从上海双盈船用减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来的。这一发现,促使上海减压器厂进一步展开了多方调查。

2005年10月,上海减压器厂从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到一套与本厂产品同样型号的乙炔减压器,产品母体上铸有的商标有明显锉痕,但仍依稀可见变体的“上海”两字,而内附的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上却标明上海双盈船用减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名称及地址。船用减压器公司称,标有变体“上海”两字图形商标的乙炔减压器母体部分是从浙江买来的,但却不能举证证明。

市二中院认为,上海减压器厂有限公司是核定在减压器产品上使用以变体的“上海”两字为主体的图形商标的注册人,上海双盈船用减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在乙炔减压器上使用该商标并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源自:中华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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