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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外资企业所得税减征三年
(2005-12-01 10:43:37 阅读数:23 )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
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
知》。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
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政策具体执
行的地域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
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
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区、市)的全部行
政区域。
通知还明确了优惠期的计算、审批程序等。此项优惠政
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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