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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
(2005-12-01 10:25:01 阅读数:27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贯彻国家产业政
策,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合理调整进口结构,完善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制度,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与
监督,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1993年第1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
市、经济特区、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
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设立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称
为“省(市、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
部门机电进口办);与机电出口办合署办公的机构,则称为
“省(市、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第三条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
关部门领导和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指
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在国
家授权范围内,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手续。
第四条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要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有关机电产品进口政策及各项规定,以“服务、效
率、廉明”为宗旨,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各地区、部门设立机电进口办,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工作需要,有一定的进口工作量;
(二)设立于综合行政部门,不得设在事业、企业性质的单
位(国务院确定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除
外),也不得与事业、企业性质的单位合署办公;
(三)有专人负责,配备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专职工作
人员;
(四)具备计算机开证管理的自动化办公设备。
第六条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的行政用印章由各地区、各
部门自行刻制、并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备案;“机电产品进
口专用章”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统一刻制、核发。各地区、
部门机电进口办申请领专用章时,需履行以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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