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供求信息产品库公司库行业资讯搜索展会百科人才论坛
 
业界动态分析预测技术动态价格行情企业新闻贸易信息国际动态人物专访政策动态展会资讯
您当前位置: 中华机械网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

(2005-12-01 10:25:01 阅读数:27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贯彻国家产业政   
策,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合理调整进口结构,完善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制度,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与   
监督,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1993年第1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   
市、经济特区、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   
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设立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称   
为“省(市、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   
部门机电进口办);与机电出口办合署办公的机构,则称为   
“省(市、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第三条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   
关部门领导和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指   
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在国   
家授权范围内,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手续。   
  
第四条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要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有关机电产品进口政策及各项规定,以“服务、效   
率、廉明”为宗旨,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各地区、部门设立机电进口办,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工作需要,有一定的进口工作量;   
  
(二)设立于综合行政部门,不得设在事业、企业性质的单   
位(国务院确定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除   
外),也不得与事业、企业性质的单位合署办公;   
  
(三)有专人负责,配备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专职工作   
人员;   
  
(四)具备计算机开证管理的自动化办公设备。   
  
第六条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的行政用印章由各地区、各   
部门自行刻制、并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备案;“机电产品进   
口专用章”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统一刻制、核发。各地区、   
部门机电进口办申请领专用章时,需履行以下手续:   

(源自:)
1 2 3 4 下一页
评论 】 【字体:  】【 打印 】【 关闭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华机械网证实,仅供您参考。)



相关链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005-12-09 14:11:36]
·2005年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5-12-09 13:52:58]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05-12-01 17:05:54]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出台 [2005-12-01 17:03:32]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公布 [2005-12-01 17:02:09]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05-12-01 16:47:21]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2005-12-01 16:45:54]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5-12-01 16:45:24]
·全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5-12-01 16:37:50]
·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部关于印发《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12-01 10:40:10]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欢迎合作  诚聘英才  订购广告  网站建设   机械通会员  《中华机械》杂志

中华机械网版权所有 2001-2006(C) 网络实名:中华机械 建议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