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
告、发布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
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
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
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
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
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省级政府采购管
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
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 信息公告管理
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
制度规定;
(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
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
(三)政府采购目录;
(四)公开招标信息;
(五)中标信息;
(六)违规通报;
(七)投诉处理信息;
(八)上述信息的变更;
(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关;
(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评标方法;
(六)投标语言;
(七)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八)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源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