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协调工作,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出
口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2001年12月21日发布的《大型单机
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二00一年第33号部长令,以下简称33号部令),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为建立在企业诚实信用基础上的行业自律规则。
第三条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负责大型单机和涉及成套设备出
口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的协调工作,遵照33号部令的规定并依据本细则开展项目协调工作。
机电商会的项目协调接受外经贸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所有从事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企业应加入机电商会并参加协调。
第二章 协调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大型单机出口项目是指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
目;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是指金额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第六条 协调工作涉及的范畴
(一)项目范围:包括电力设备、通信、计算机网络、建材设备、农业机械、工程机械、
通用机械、航空器材、船舶及港口机械、海洋平台、石油化工设备、冶金设备、矿山设备、铁
路装备、轻工机械、纺织机械、仪器仪表等。
(二)项目内容:包括设备供应、工艺设计、技术转让、安装调试、零配件供应、售后维
修及其它相应的服务。
(三)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国外现汇、金融机构贷款或由中方提供出口信贷等。
(四)项目竞标方式:包括国际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及其它招标方式。
(五)项目执行方式:包括交钥匙、分包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 协调原则
第七条 机电商会以维护国家利益和正常的出口秩序,争取我企业以最高的综合效益中标
为根本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协调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遵循适当控制参与项目企业的数量的原则
为维护我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形象和提高中标率,鼓励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避免我国企业
之间的恶性竞争,参与同一项目的企业数量应有所控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参加议标项目
的企业原则上应不超过一家,参加邀标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不超过三家,参加国际公开招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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