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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2005-09-26 18:14:04 阅读数: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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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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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1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3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
  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第4条 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
  1、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
  2、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
  3、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单位进行考试,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5条 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焊接工程师1~2名;
  3、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或者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
  4、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或焊工1名。
  企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可增加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中一般应有焊接工程师。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6条 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焊工资格,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发放焊工钢印,审查持证焊工的免试资格等。
  第7条 企业或事业单位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同时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若地、省辖市没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则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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