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的承诺
(一)商务服务
1.专业服务
法律服务,外国律师事务所可在华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活动,取消地域和数量限制。
2.其他商务服务
(1)广告服务: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2)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货物检验(不包括法定检验)服务: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二)通讯服务
1.速递服务(不包括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专营的服务):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2.电信服务
(1)在地域和外资比例上,逐步放宽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参与增值电信服务的限制;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在地域和外资比例上,逐步放宽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从事寻呼服务的限制;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0%。
(3)在地域和外资比例上,逐步放宽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从事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的限制。
(4)在地域和外资比例上,逐步放宽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中外合资电信企业从事国内和国际业务的限制。
(三)分销服务
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允许在指定城市设立规定数量的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允许合资企业从事书报杂志的零售。
(四)金融服务
1.银行业
逐步开放人民币业务,除已承诺开放的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广州、珠海、南京和武汉外,继续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本币服务。
2.保险业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取消企业形式限制。
允许外国寿附和非寿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保险服务,保险经纪公司总资产应超过3亿美元。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在中国的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
(源自:《机械工业价格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