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美国贸易法案的“421条款”,对中国进口基座传动装置(Pedestal Actuator)进行了“特殊保障措施”调查,目前已经做出了肯定性初裁,并决定向总统提出建议,对此产品采取限量进口措施,以保护美国国内产业。此案引起了国内有关人士的关注:究竟何为“421条款”,何为“特殊保障措施”,它与GATT第19条规定的“保障措施”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在此之前是否还有其它的类似案例?下面我们就这几个问题做一下简要阐述。
一、“421条款”与“特殊保障措施”
“421条款”是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以下简称第16条)规定的“特殊保障措施”补充写入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也就是第16条在美国国内法体系下的体现,在内容上与第16条是一致的,因而,要真正的理解这一条款,就必须理解《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的内容。
第16条又称“过渡时期对特定产品的保障措施条款”,共包括9个条款,具体规定了中国过渡时期内12年有效的特殊保障措施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采取措施的理由
第16条第1款指出:“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当进入任何一个WTO成员方境内时,其数量的增加或者所依条件,若对该成员方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各生产商,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时,受此影响的该成员方应请求与中国磋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该受影响成员方是否要诉诸《保障协定》规定的措施。”
第16条第4款对“市场扰乱”的定义是:“一项物品,与进口国国内行业生产的物品相同或直接引发竞争,它的快速增加,不论是绝对还是相对增加,凡属造成国内行业实质损害(material injury)或威胁实质损害的主要原因者,就存在市场扰乱。在认定市场扰乱是否存在时,受影响的WTO成员方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数量,进口产品对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在价格方面的影响,以及该进口产品对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行业的影响。”
“421条款”就是依此规定,在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数量激增已经或将要造成美国国内同类产品市场混乱的情况下,美国国内生产商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特殊保障措施的救助。
2.进口增加与市场扰乱存在因果关系
第16条第2、4款均规定,在认定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方必须证明,市场扰乱是由进口数量快速增加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在这点上与反倾销反补贴规则极为相似。
3.充分磋商与迫使中国节制出口
第16条第2款规定:应受影响的WTO成员方请求,“在这类双边磋商过程中,若一致认为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进口是造成此情况的原因,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阻止或补救该市场扰乱的行动。”即首先要以磋商方式化解冲突,消除争议。第3款还规定“中国与有关WTO成员方之间的磋商,从接受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若达不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方得在阻止或补救该市场扰乱的范围内,自行对该产品撤销关税减让或限制进口。”这就是说,双边磋商以60天为期,先要求中国主动自愿节制出口,否则对方要有权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源自:《机械工业价格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