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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锻件、模具、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

(2003-03-10 00:00:00 阅读数:174 )
[铸锻件、模具、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列入名单的企业生产销售的铸锻件、模具、数控机床产品等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山东省18户专业铸锻件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返还35%;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山东省7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返还7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山东省4户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按规定额度返还。以上退税政策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办理以上增值税退税审批程序:济南市(含省直部门)一般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由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山东专员办”)办理;其他市的企业由所在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山东专员办审批。山东专员办综合处咨询电话:0531—604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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