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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1)

(2003-03-03 00:00:00 阅读数:276 )
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措施规则,可包括五种形式:一是《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二是《关贸总协定》第12条与18条,三是《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措施,四是《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五是选择性保障措施。
  
一、《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全称应为免受进口损害的保障措施(SG),它是指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进口成员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和程度内对此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二、《关贸总协定》第12条与18条的保障措施
  《关贸总协定》第12条和18条是有关“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的保障措施条款。该条款规定:成员为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保护国内市场,在短期内可对进口实行必要的保护措施,但必须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可,实施的进口限制不得超过:(1)为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所必需的程度;(2)对货币储备很低的国家,为了使储备合理增长所必需的程度。允许实施的保护措施有采用进口附加税或类似的价格机制措施。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规定体现在《关贸总协定》第18条,对发达国家成员的规定体现在第12条。两者的区别在于,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程序较简便,适用条件较宽松。
  
对“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条款,有的称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免责规定”,有的称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规定”,有的称为“国际收支保障措施”。
  
三、《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措施
  《农业协议》第5条规定,成员在将非关税措施转化为普通关税(即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并在减让表中用特殊保障措施(SSG)表明为减让对象的农产品,允许该成员对进口数量突增让对象的农产品,允许该成员对进口数量突增或进口价格下跌达到规定的水平时征收附加关税,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即特殊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通过价格与数量“触发器”来实施。
  
1.进口数量触发:当农产品某年的进口数量超过前3年进口量的平均水平(即触发水平根据该进口成员的进口量占消费量的比例确定),则该成员可动用此特殊保障条款。
  
2.价格触发:当进口产品价格下降且低于1986至1988年进口参考价格平均水平的10%时可动用特殊保障条款。
  
“关税化”农产品,如进口价格(以本国货币表示)或进口数量触发,可以根据“特殊保障”的条款征收附加关税。因此,必须关税化的农产品可以根据数量和价格而得到特殊保护,以保证农业改革计划的实施。

(源自:《机械工业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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