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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2)

(2002-06-25 00:00:00 阅读数:81 )
第246段规定,工作组成员注意到议定书包括关于世贸组织成员在根据该条采取行动方面需要遵循的具体要求。在实施关于市场扰乱的规定时,世贸组织成员应遵循这些规定及下列规定:
  
(a)处理市场扰乱的行动只有在该世贸组织进口成员主管机关根据以往确定的且公众可获得的程序进行调查后方可采取;
  
(b)该进口成员主管机关将公布关于根据议定书特定产品保障条款开始进行任何调查的通知,并将在此后合理时间内,举行公开听证会或提供其他适当方法,以允许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和他们关于采取措施是否适当的特点,以及对其他各方的陈述作出答复;
  
(c)在确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包括是否存在快速增长的进口产品,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与对国内产业的任何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有关主管机关将考虑客观因素,包括(1)属调查对象的产品的进口量;(2)该产品进口对该世贸组织进口成员市场中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3)该产品的进口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影响。
  
(d)有关主管机关将公布任何拟议采取的措施,并如提出请求,将提供包括公开听证在内的机会或提供其他适当方法,以供进出口商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他们关于拟议措施适当性以及该措施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的看法和证据。
  
(e)主管机关将迅速公布关于实施措施决定的通知,包括关于该决定依据的说明及该措施的范围和期限。
  
(f)该措施的适用期可以延长,只要该世贸组织进口成员主管机关确定仍有必要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该世贸组织进口成员主管机关将公布关于开始审议是否延长行动期限的任何程序的通知,并将在此后合理时间内,举行公开听证会或提供其他适当方法,以允许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和看法,以及对其他各方的陈述作出答复。
  
(g)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根据议定书第16条在前一次调查结果结束后少于一年的时间内对同一主题事进行调查,以及
  
(h)一世贸组织成员只能在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间实施一项措施。
  
第247段规定,贸易转移指由于中国或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根据议定书第16条第2、3或7款采取行动而使来自中国的一产品进入另一世贸组织成员的数量增加。工作组成员还注意到,议定书要求确定任何贸易转移应是重大的,且为处理市场扰乱而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了此种转移。
  
第248段规定,工作组成员同意在确定为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的行动是否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贸易转移时应适用客观标准,需审查的因素包括:

(源自:机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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