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供求信息产品库公司库行业资讯搜索展会百科人才论坛
 
业界动态分析预测技术动态价格行情企业新闻贸易信息国际动态人物专访政策动态展会资讯
您当前位置: 中华机械网首页 > 行业资讯 > 新闻专题 > 机械行业与WTO > 正文

中国加入WTO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1)

(2002-06-25 00:00:00 阅读数:80 )
一些世贸组织成员担心,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口产品快速增长而对其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和损害,因而针对中国的出口产品设立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规定:
  
1.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世贸组织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威胁或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世贸组织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议》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2.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3.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世贸组织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世贸组织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4.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世贸组织成员应考察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
  
5.在根据第3款采取措施之前,采取此项行动的世贸组织成员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合理的公告,并应向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机会,供其就拟议措施的适当性及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提出意见和证据。该世贸组织成员应提供关于采取措施的决定的书面通知,包括采取该措施的理由及其范围和期限。
  
6.一世贸组织成员只能在防止和补救市场扰乱所需的时限内根据本条采取措施。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2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暂停1994年GATT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3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暂停1994年GATT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中国采取的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源自:机经网)
1 2 下一页
评论 】 【字体:  】【 打印 】【 关闭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华机械网证实,仅供您参考。)



相关链接
无相关链接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欢迎合作  诚聘英才  订购广告  网站建设   机械通会员  《中华机械》杂志

中华机械网版权所有 2001-2006(C) 网络实名:中华机械 建议与意见